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取得的
居住权怎么设立时间
房屋居住权怎么设立
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要到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才有效。
房屋所有人设立永久居住权后,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申请,申请时提交居住权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取得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房屋永久居住权如何设立。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办理房屋永久居住权需要什么条件。
居住权的特征
1、严格遵循居住属性居住权的设立目的是满足生活居住需要,因此无论是权利主体、权利客体还是权利内容,都紧密围绕着居住属性展开。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有生活居住需求的自然人,权利客体只能是用于生活居住用途的房屋,权利内容中的占有、使用该房屋也只能是为了满足居住需要,不可用作其他用途房子的永久居住权怎么办理。
2、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不同,其本身的立法目的不是解决市场环境下的房屋供需问题,而是保障特定民事主体的基本居住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福利属性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取得证明。
《民法典》第368条中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以无偿为原则办理房屋永久居住权需要什么条件。
但从尊重意思自治的角度考虑,立法者也给当事人通过另行约定为居住权设置一定的对价保留了空间。
3、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居住权是为自然人的居住利益而设立的用益物权,而居住利益显然只能与特定身份的自然人相联系,不具有流转的必要和可能房屋永久居住权如何设立。
且居住权的设立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人身或信赖关系,其在性质上也不适于流转。
《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取得证明。”
因此,基本排除了居住权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
一是要经过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是要到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才有效。
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取得。
一种是跟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然后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协议,然后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居住权登记。
另一种方式通过去法院起诉,取得法院判决书,明确判定一方对该房屋具有居住权,等判决书生效后,居住权也就生效了怎么设定永久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2、住宅的位置;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4、居住权期限;5、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居住权人有权居住至死亡之时,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腾房如何获得房屋永久居住权。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权制度,属于物权,是一种他物权。由于居住权人可以对房屋直接行使其权利,但房屋所有人并无为之有积极作为的义务,故居住权属于物权。同时,又由于居住权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设定,因而居住权又属于他物权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取得的。居住权的法律特征为: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房屋永久居住权如何办产权。属于支配权的一种;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房子的永久居住权怎么办理。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四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设立居住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一旦设立,就意味着居住权人有权居住至死亡之时,即使是产权人也无法要求居住权人腾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好了,关于房屋永久居住权怎么取得的问题,今天就讲到这里,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对大家的问题有所帮助。